关于做好2020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孙振国发布时间:2019-11-04浏览次数:558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8号)精神,依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

2020 届起,求职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发放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的补贴标准为1500 /人。

三、组织申报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院校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申请补贴。由毕业生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毕业生个人留存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学籍证明(由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原件、对应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对应身份证明材料分别为:

1.低保家庭毕业生的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2.残疾毕业生的残疾证;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毕业学年或申贷学年覆盖毕业学年的助学贷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只提供合同复印件,由院校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

4.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的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6.特困人员毕业生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四、院校审核

学校对毕业生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时应注意对毕业生敏感信息的保护,隐去身份证号码出生月日四位数字。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学生处汇总填写“求职创业补贴院校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个人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学籍证明原件、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院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五、递交材料清单

(一)学生提供材料:(纸质+电子档材料于1120日前递交)

1.“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31,一式三份,毕业生个人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人社局留存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确认身份证在有效期);

3.学籍证明(学籍证明可由二级院汇总后向教务处申请统一出具并盖章);

4.身份证明材料(贫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原件需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返还)

5.个人银行卡复印件(账户信息以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为准,未统一办理的,由学校指定开户行)。

(二)二级学院提供材料:(纸质+电子档材料于1125日前递交)

1. 汇总学生个人申报材料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32以下简称申请表)

3.“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1-33以下简称花名册)

六、其他说明

1.存在身份重合的学生只可按一种身份进行申请。

2.无就业(创业)愿望的学生不得申请补贴。

3.各学院应将本次政策调整精神通知到相应学生,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对照通知要求逐项进行审核,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

4.请各二级学院于1125日前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公示无误后上报人社部门,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1-3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相关材料

 

        学生处

20191104

 附件1-3求职创业补贴申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