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16-06-29浏览次数:4539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苏州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市委十五项规定精神,防止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苏委办发〔201465号),以及中央、省委和苏州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太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本规定所称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或参与办理的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
    第三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从严控制范围和规模,以身作则引领社会风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切实做到六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参加;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四)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五)严禁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六)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或利用职务影响为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服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谢绝的不应收受的财物,应当事后退还或按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当认真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履行报告和备案程序。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组织上有答复意见的,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办理嫁娶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带头讲党性,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原则上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信访核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格责任追究,对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项报告表

 

注:1参加人数(桌数)是指男女双方总的人数(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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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是指办事中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等财物和处理等情况,应在事后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