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经济腐败案件频发 财权部门缘何成重灾区 

发稿时间:2007-07-12浏览次数:419


    新华社武汉1月20日电(记者戴劲松、陈芳、何云江)在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高校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市场行为逐渐增多的背景下,校园内的经济腐败和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

    学校财权部门成“重灾区”
  不久前,湖北省有关部门在关于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中称:目前高校经济腐败案发案急剧上升,主要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流量大的领域,基建、采购、招生等财权部门是“重灾区”。
  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办武汉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1件46人。这46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学设备等采购部门15人,占33%;招生环节7人,占15%;财务管理环节6人,占13%。
  备受关注的“湖北大学基建招投标案”中,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在任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多次收受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贿赂计人民币86.2万元;原校长助理吴永祥,校规划建设处原处长张胜利、副处长万立泉、副处级干部吴方君,原财务处长彭茂国等人也在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受贿,总额达200万元。
  同样是分管后勤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原副院长刘其泰,先后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及个人贿赂22万多元。紧接着,湖北经济学院基建处处长朱家振、中南民族大学基建处处长郑立建等人也相继涉嫌经济犯罪“栽了跟头”。
  而在另一个高校密集的省份陕西,近年来“落马”的7名厅级高校领导干部中,有6名是因分管基建受贿而“翻船”。
  采购是高校经济腐败的又一个“温床”。2004年四川高校发生了“教材腐败系列案”:全省13所高校中36人被立案侦查,3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00余万元。

    高学历与低“免疫力”形成强烈反差
  高校经济腐败案件的多数涉案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具有高学历、高职称,同时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免疫能力又极为低下。在湖北大学基建招投标案中,工程承包商借打牌拉拢大学几位管基建的干部,打牌前先给每人发1万元作赌资,事发后一名涉案人员曾辩白说:“这不过是朋友聚会,在一起娱乐,怎么会是犯罪呢?”其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很有典型性。
  对法律的无知和私欲膨胀,导致这些人抵御不住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由被动到主动。“我没有受贿,我没有犯罪,是他硬要往我包里塞钱!”高校几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都说过类似的话,这令检察人员很是震惊。
  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在《悔过书》中这样剖析自己的堕落过程:“周围的朋友过得潇洒……渐渐看不惯的现象也逐渐接受,思想开始滑坡,经不住金钱诱惑,私欲贪财之心滋长起来,开始敢收几千元的红包,后来装有几万元的信封也照收不误……”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还有人知法犯法,为的竟是“不伤面子”。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原院长郭学理,先后收受网络工程承建单位、网络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贿赂款30余万元,他在交代犯罪事实时说:“不收下蛮伤别人的面子。”检察人员说,郭学理家的空调是窗机,沙发是老式弹簧的,床的一个断脚还用砖垫着,受贿的钱一分都没敢动。

    职务犯罪凸显监管漏洞
  谈及高校经济腐败案件呈上升势头的原因,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群认为除了个体主观问题外,监管缺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高校招投标采购中,虽然学校也有制度,如设立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把关等,但实际操作中还是采购中心全权负责。在采购过程中,所谓“阳光招标”只是走程序,申请项目的部门既没有参与权,也没有建议权,更没有监督权,这就为采购项目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而对采购项目的审计则往往是事后行为。
  检察人员举例说,武汉大学四校合并后,每年采购额在3亿元左右,全由采购中心原主任成金华的“一支笔”当家,他在负责该校设备采购及工程发包工作中先后多次收受12家供应商贿赂计40多万元。而在这个中心分管教学及科研设备采购的原副主任鲁宗智也很快步了其后尘。湖北教育学院教育管理系有关负责人集体贪污案也很典型。相当长一段时间,原先的系主任刘居富、系副主任屠大华、党总支书记常早清3人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将每年全省培训中小学校长及非师范专业教师的费用打入会计个人户头,金额最高时达200多万元,完全是自由支配。
  一些教职员工表示,慑于领导的学术地位,即便平时对他们的一些作为有看法,也不敢提出建议或劝告。检察人员说:“个别部门中,个人言论代替了国家政策和学校制度,这正是高校经济犯罪案开始上升的重要原因。”

 建立防范机制迫在眉睫
  高校中少数害群之马的职务犯罪引起了社会关注。针对部分高校经济腐败频发这一现象,一些司法界、教育界人士认为,全方位建立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已迫在眉睫。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康均心教授建议,司法机关应协助高校建立健全各项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如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建设工程管理等提出监管建议,并对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等提供法律跟踪服务。
  一些司法界人士指出,在预防犯罪方面,高校提拔任免干部除采取离职审计、诫勉谈话等措施外,应对干部进行任前法制培训。
  专家还强调,现行高校考核不应只注重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综合评价,还应有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高校应结合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制定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加强反腐的针对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