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发稿时间:2007-07-12浏览次数:435

    第一条  为使群众对教育收费的举报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推进教育行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受理群众教育收费举报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
    第三条  办理群众对教育收费举报时应当遵循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及时便民,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办理教育收费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的监察处(室)负责群众对教育收费举报的登记、转办、了解、查处和反馈;省教育厅负责群众对教育收费举报处理的协调、督办及重大举报的查处。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察室及高校的监察处(室)应配备专门人员受理教育收费的群众举报,并认真登记,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收费举报,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收费举报,应当负责及时转交或者告知举报人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对内容相同的重复举报,在统计时不重复统计。对上级部门转交的举报信件,由实际负责调查处理的教育部门(高校)负责统计。
    第六条  教育收费举报实行限时办结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直接办理的教育收费举报,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署实名、有联系方式的,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且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教育收费举报事项,有期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结上报;没有明确期限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交办教育收费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前向交办机关汇报查处进度,并提出延长办结期限的请求。对报结情况省里将进行通报。
    第七条  交办机关收到承办单位教育收费举报处理报告后,如发现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退回承办单位复查,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办理处理教育收费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对教育收费举报的处理结果负责。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教育收费举报的部门或单位,省教育厅将向该部门(单位)发出督办通知,督促该部门(单位)及时办结。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