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意见》明确十种权钱交易行为将入罪

发稿时间:2007-07-12浏览次数:4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根据《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合作投资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钱财、让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等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两高”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据“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是在当前受贿犯罪案件出现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的背景下出台的,《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因此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须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划出罪与非罪边界

  本报北京7月8日电(记者张立) 针对十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意见》对各种受贿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并分别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或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出资或者“利润”;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等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

  《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意见》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思想,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度。《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据“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