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更好地落实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健康发展,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制度是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学院行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规定的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2、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讨论对教职工的奖惩办法,以及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有关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确定教代会的召开议程、议题时要报请院党委研究审批,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表决通过后即生效,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予充分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要对决议和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汇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教代会必要时可对上级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上级机关研究答复,但教代会不得阻挠上级机关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行政部门为单位,在充分酝酿产生代表候选人的基础上,组织选举,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票数超过应参加选举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为正式代表。教代会代表总人数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得票超过半数以上者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的多少确定是否当选。
代表的构成,既要坚持条件注意先进性,也要照顾到学院各类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应有教师、职工、工人和党政工团领导干部的代表,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未当选为代表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根据需要,经工会提名,可邀请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无特殊情况到期改选,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其选举部门和选举人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换代表。
各代表小组确定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活动;组织收集提案;汇报小组活动情况;如实反映代表意见;组织代表参加民主管理;完成大会交办事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对学校工作的审议、批评、建议和对干部评议的活动。
3、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4、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维护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建设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
4、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认真参加教代会活动,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6、对违反校纪现象开展批评帮助,抵制不良风气,扶持正气。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超过全体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不设常设机构,召开每届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其中应包括教职工以及党政工团主要干部,主席团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
主席团的产生,由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通过后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不设常任主席和秘书长)。主席团的职责是:
1、听取筹备小组的工作汇报。
2、审议大会的中心议题和各项决议草案、提案。
3、确定大会议程。
4、召集代表组长和有关代表,研究处理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问题,掌握代表大会进程。
第十六条 教代会闭幕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及会务工作。
3、组织代表工作组开展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4、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利。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教育教学改革、提案等四个工作组(不脱产),人选以正式代表为主,也可以适当聘请非代表人员担任。经教代会代表酝酿、讨论通过后成立,每届任期五年。
大会闭幕期间,工作小组在院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生活福利工作组的任务是:
1、关心教职工生活,及时反映教职工的要求,维护教职工在工作、学习、文化、物质等方面的正当利益。
2、广泛听取教职工对生活福利和后勤服务方面的意见,并认真分析、归纳,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3、认真调查研究,为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献计献策,协助工会和后勤部门搞好生活福利。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工作组的任务是: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2、认真搜集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审查、整理、分类、编号。
3、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及时将提案落实情况反馈提案人。
4、对未立案的提案,做好解释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组的任务是:
1、经常听取教职工对中层以上干部的反映和意见,整理分类后,向有关部门转达。
2、民主评议干部综合书面材料移交组织人事部门保存,其余资料可由主席团或代表监督销毁。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组的任务是:
1、积极组织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利用各种先进、有效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加强和改革教学管理工作。
2、建立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机制,鼓励他们以积极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中去。
3、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指导,就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标准、教学评价等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各系(部)的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4、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教师的培养培训和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