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1.对于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办文过程中,对文稿起草超出时限要求贻误工作或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文件校对中标题、重要人物姓名、重大方针政策出现差错或正文中出现差错超过文件字数万分之三的;文件印制、信息处理、公文传递超过规定时限要求或未及时送达相关领导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办会过程中,对会议通知迟送、错送、漏送,影响参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会场组织混乱、灯光、音响、会标等因人为原因出现差错,影响会议召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办事过程中,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管理、人为原因引发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1)主观过失的;
(2)贻误工作的;
(3)违规违纪的;
(4)其它需要追究的事项。
6.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报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直接责任人要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造成工作贻误和出现差错的,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