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横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承担单位,学院科研人员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项目,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处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经科技处审核,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授权均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内容、可行性、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就项目的技术指标、经费预算、知识产权归属和相关责任与义务等与项目委托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并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的格式原则上按国家颁发的统一合同格式进行规范填写。
2.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经科技处审核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签订,由合同主体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对重大科研开发和风险性大的合同签订,科技处应参与谈判及签订合同的全过程,并需经法律见证、公证和技术保险,其费用分担由合同书约定。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条款,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横向课题以订立合同代替立项文件,合同成立且课题经费已由委托(合作)方按约定汇入学院账号,即表明横向课题正式立项,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和所在单位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原件后,该项目列入学院的科研计划。凡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的横向课题,其合同款必须进入学院帐户。无科研经费拨入者,不做为横向课题,不纳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
第九条 学院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或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私自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奖励
第十条 所有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经费转入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用横向经费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用横向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并列为学校固定资产,凭《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数量验收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组优先使用。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主持人在科研业绩考核中按下列规定确认项目级别:
1.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30万以上,或年累计实现40万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15万以上,或年累计实现20万元以上,在到帐经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00个科研分奖励。学院参与人数不超过12人。
2.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15万以上,或年累计实现20万元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达7.5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10万元以上,在到帐经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600个科研分奖励。学院参与人数不超过10人。
3.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7.5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 10万元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达3.25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5万元以上,在到帐经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400个科研分奖励。学院参与人数不超过8人。
4.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4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 6万元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达1.7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2.5万元以上,在到帐经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0个科研分奖励。学院参与人数不超过6人。
5.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2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 3万元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达1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1.5万元以上,在到帐经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0个科研分奖励。学院参与人数不超过5人。
6. 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2万元以下,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1万元以下,按到帐经费奖励。学院参与人数不超过4人。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能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应报请科技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如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项目原则上应继续在我院进行直至完成;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后无法继续负责项目研究,则需提出项目新负责人人选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鉴定与结题:
1.产学研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一般由项目委托单位组织成果验收或申请成果鉴定,项目组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鉴定或验收意见需提交一份送学校科技处存档。
2.学院组织鉴定或验收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技处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科技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成果鉴定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3.经过委托方共同鉴定(考核)的科研合同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4.未经鉴定的合同项目,凭委托方的验收凭证报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全部交科技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技处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组应支付所有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院方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及时告知科技处并通知合同对方,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