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管理规定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5-03-12浏览次数:514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健雄学院办   [2005]10号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管理规定
 
为响应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号召,节约招待费支出,尽量将有限资金投入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学院接待工作,合理控制招待费用,防止奢侈浪费行为,在接待工作中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和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宾客接待工作原则
现代高校是开放型社会组织,学院外各类宾客到学院指导、参观、讲学、交流必不可少。来宾接待应坚持对口、对等、周到、有礼、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接待来宾。
二、招待费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院因行政、教学、科研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招待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时发生的餐费(含烟、酒、饮料)、住宿费和交通费用。
三、招待费限额规定
根据财政部规定,本院年度业务招待费总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2%,具体数额在学院当年预算中单列,年度决算应如实反映招待费支出。财务处按照财政部规定设立相关科目。
四、招待费开支标准和接待地点
1、接待餐:一般客人按每人每天40-60元的标准用餐,重要客人可适当提高标准;确需陪餐的,按照对口、对等原则由相关领导决定陪餐人员和人数。在太仓市的接待一般应安排在院内,市内接待地点应适当集中,并可参照招投标程序决定接待地点。
2、工作餐。学院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确因情况特殊,需开工作餐的:市区内不超过15元/人・餐;市区外不超过20元/人・餐。
3、会议和培训餐。各种会议和培训班等大型活动的伙食标准,由会议承办单位或培训班举办单位按预算标准开支。两类大型活动的开支应严格区分成本和招待费界限。
4、住宿费。学院接待来宾可提供住宿方便,原则上不负担交流考察性质等来宾住宿费开支,情况特殊的须经有关分管院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标准安排住宿。
五、招待经费使用、审批
1、学院经费预算中专项安排学院招待费,由院领导负责院级接待工作,院办统一管理,从严控制,定期在学院领导范围内公布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使用预算安排的学院招待费,1000元以下的接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的接待由接待人请示院长批准。院办接到通知后负责安排。
为便于学院领导对外联系、分线接待,预算安排的学院招待费中为各位学院领导安排定额特支费,由财务处分人设帐统一管理。学院领导定额特支费的使用由各人自行安排。
2、由部门负责接待的招待费用,按规定的控制标准在部门经费或相关经费中列支,从严控制,数额较大的事先应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定期在部门领导范围内公示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3、会议接待费应由会议承担单位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安排,凡需由学院安排会议经费的,承接单位应有详细的经费预算申请,经财务处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安排,超出部分由接待单位自筹解决。
六、招待费报销、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1、为从严控制招待费,也便于学院内外审计、监察、纪检等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学院所有招待费报销一律填写“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审批表”,批准表列招待事由、招待人数和各级批准人和经办人签字,作为报销单据附件。如发现招待费单据无批准附件,财务处各环节立即停止报销程序。如发现审核不严,致使招待费报销成为事实,学院追究财务处及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
2、为从严控制招待费支出,学院所有招待费一律由院长直接签批报销单据。党委和学院监督部门专项监督院长审批招待费工作,如发现院长违反本规定程序批准招待费报销成为事实,可追究审批人的相应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并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反映。
3、财务处按月向院长、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学院招待费、部门招待费使用情况,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权就招待费开支情况向学院领导、部门领导和经办人质疑相关问题。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审批表
附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1: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部门
 
经办人
 
招待单位及事由
 
 
来客人数
 
陪客人数
 
招待标准
 
招待地点
 
经费渠道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院长审批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部门
 
经办人
 
招待单位及事由
 
 
来客人数
 
陪客人数
 
招待标准
 
招待地点
 
经费渠道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院长审批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招待费  管理  规定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室    2005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