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健雄学院办 [2005]15号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党政领导干部,指学院在职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学院内部具有保密性质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五条 学院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保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由学院主办,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六)认真总结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
第九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部门和单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领导 干部 保密工作 责任制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室 2005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