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健雄学院办 [2006]7号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行政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国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办学目标,并使学院办出特色,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规,结合校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三条 在学院内部管理组织系统上,既设有以专业归口的系(部),同时又设有以行政职能划分的处(室)。系(部)与处(室)均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 学院管理上实行两级管理,即院级管理和系(部)级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党政中层机构可以合署办公。
第二章 院级决策层管理
第五条 学院领导决策层组织
(一)建立中国共产党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学院行政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至三人,必要时可设院长助理一至二人,协助院长工作。
(三)院长对内为全院行政首脑,对外以法人身份代表学院。院长工作对太仓市委、市政府负责;副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六条 学院领导决策层的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职业院校的发展道路。
(二)党政齐抓共管做好全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并制订全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化建设规划,制订全院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遵循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抓好人才培养工作。
(五)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领导和组织学院的审计工作,保证学院正常的经济运作和财务秩序。
(六)抓好院风、学风、教风建设和其他校园文明建设,继承和发扬吴健雄博士的精神遗产。
(七)在党委领导下,考察和任免处(室)、系(部)负责人;监督、评估处(室)和系(部)工作,执行院内的奖惩制度。
第七条 学院级决策层管理原则
(一)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定期召开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院长助理参加,必要时可召开院务扩大会议,请有关处(室)或系(部)负责人出席,研究和解决日常管理中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请党委有关部门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宜,沟通和协调党政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定期召开各类行政工作会议。
(五)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向大会汇报工作,并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
(六)实行院长、副院长分工联系各处(室)和系(部)的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并调查、指导其工作。
第三章 学院职能部门(处、室)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职能部门的设置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宜设置以下职能部门:院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总务处、产学研发处、招生与就业处。视学院发展,学院职能部门可调整或增设。
第九条 学院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处长、室主任(含副职)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提名,经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再由院长聘任之。处(室)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以续任。
第十条 学院职能部门的工作定位和作用
学院职能部门(处、室)是代表学院行使行政职权的业务机构,同时它又是学院相关工作的归口和统计部门。
学院职能部门(处、室)在学院内管理体系中执行学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任务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系(部)工作起指导、协调、检查和保障的作用。处(室)作为行政职能部门需强化服务意识和功能。
第十一条 学院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其职能范围内的学院有关信息,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提出报告、建议和方案,供学院领导决策参考,创新和发展学院特色。
(二)起草、制订本处、室工作范围内的全院性规章制度;负责对系(部)提供指导性文件。
(三)对系(部)送交的相关计划、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如需院领导决定的,可视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后上报院长或分管院长。
(四)根据上级文件、院内规章制度或院行政领导的指示,对系(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各系(部)之间的工作负有协调的职责。组织全院性的各类活动。
(六)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各项统计工作和档案资料工作。
(七)树立为教师、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观念,积极主动配合系(部)解决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问题。
(八)应根据本条例,制订本部门的工作细则,明确工作程序。
(九)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其工作对院长和分管院长负责。
第四章 系(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系(部)的设置
(一)学院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设置专业,根据专业性质,归口设立系(部)。
(二)学院目前设有七系二部,即机电系、电子信息与技术系、化学工程系、商贸管理系、外语系、应用文学系、师范教育系和成人教育部、大学预科部。视学院发展,学院系(部)可调整或增设。
(三)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其工作对院长和分管院长负责。
第十三条 系(部)负责人的任免
(一)系(部)主任(含副职)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提名,经院党委讨论决定后,再由院长聘任之,系(部)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以续任。
(二)系(部)主任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系(部)管理工作的定位和作用
系(部)是按专业建立的学院办学的基层单位,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学实体。
系(部)根据经专家审核的教学计划组织课堂教学工作,组织实施学生的实验、实训、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
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及日常的管理。
第十五条 系(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和学院实际,提供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建议和方案。
(二)根据院部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在各专业的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教务处的协调下,负责制订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全面负责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进行专业教学改革试点,构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组织专业剖析。
(四)在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的协调下做好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安排。原则上系(部)要在学期结束前三周将下学期任课教师的安排情况报给人事处和教务处。对本系不能解决的任课教师,则由人事处、教务处统一调配、引进或外聘。如一些专业课教师,人事处外聘有困难,亦可由系(部)推荐聘请,并报人事处。凡已决定由系(部)外聘的师资,人事处不再另聘,以免发生重复聘请。
(五)贯彻与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教师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负责制订本系(部)教师进修和培养计划;负责编写自编特色教材。
(七)领导、督促、检查所属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科研开发等活动,并帮助教研室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八)做好班主任配备工作,督促、检查班主任的工作。
(九)负责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活动,并对学生日常学籍管理信息给予认定和登记。根据学院规定按时上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学生离校后学生档案统一由学生处保管。
(十)对违规违纪学生,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酌情提出处理意见。系(部)对于“记过”以上级别的处分须会同学生处研究后报院办,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与行业、企业建立合作教育关系,建立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积极为毕业生拓展就业市场,并为毕业生就业做好思想和知识技能准备。
(十二)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的需要,制订本系(部)教学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并负责保管、保养教学设备与设施。
(十三)系(部)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确保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自主开展对外非学历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学院内非学历教育管理统一归口成教部(参见院部相关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实行民主管理和确保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由党委领导。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主要成员,可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本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企业家顾问委员会,对学院行政工作起咨询、指导作用(有关《条例》另订)。
第十八条 凡本院制定的其他条例、规定,在内容上与本条例抵触者,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务会议。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行政 管理 条例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室 200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