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健雄学院党委办[2004]2号
中共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切实履行学院党委工作职责,促进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院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会活动,协调党委成员的工作,主持并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努力提高学院党委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总揽全局,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坚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并根据本院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第五条 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和指导思想,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第六条 讨论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院行政工作提出方向性、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 讨论研究全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政治保卫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院机构设置方案,干部队伍建设意见,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研究院级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讨论研究院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各中层党组织的定期改选工作,审批各中层党组织的改选结果;研究组织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研究学院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听取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有关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学院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讨论通过党委负责同志代表学院党委所作的重要报告和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院工作的重大部署、政策性文件;审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研究学院党委成员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议题,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成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书记审定后安排。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学院党群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报分管书记审查同意;学院行政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经学院行政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或由分管副院长向院长汇报后提出。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情况下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提出,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凡涉及各有关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议题,贯彻上级精神而没有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议题,非特殊情况而临时动议的议题,均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决策,在讨论之前,分管书记、委员应进行调查论证和协商,充分听取各种意见,提出讨论方案,有些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党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事,如某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记录。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作简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讨论时,与会者应充分发表意见,但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讨论前充分听取有关分管负责同志的意见,体现管人与管事相结合;讨论中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提名。
第二十六条 对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他们报告本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干部问题由组织部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除经会议同意可传达的以外,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干部任免,除由党委会授权的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同志进行正式谈话外,其他人不得透露给干部本人。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印发《党委会会议纪要》,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草拟,党委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学院党委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且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不同意见,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党委会作出的决策。 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对党委会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但要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三十条 为确保党委会决策得到执行和落实,应对贯彻情况加强检查与考核。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党委书记,重要事项应有书面专题报告。议定事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或暂缓执行的,应向党委会作出说明。党委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党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党委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议事 规则
中共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