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规定的通告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5-11-19浏览次数:193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减少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未持有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包括黄标车和无标车。

黄标车,是指机动车经过环保定期检验合格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未达到国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未达到国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无标车,是指机动车未经过环保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领取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二、限行区域及时间

(一)太仓市四通路以西、健雄路(含)以北、204国道以东、339省道以南区域范围;

(二)浏河镇郑和北路以东、郑和大街(含)以南、东港路(含)以西、郑和路以北区域范围;

(三)璜泾镇沙鹿公路以东、创新园路以南、338省道以西、荣文路以北区域范围;

(四)沙溪镇西环路以东、通港路以南、镇东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区域范围;

(五)双凤镇凤苑路(含)以东、双浮路以南、204国道以西、凤南路(含)以北区域范围;

(六)港区滨江大道以西、七牙路(含)以北、通港路以南、338省道以东范围。

20151115日起,以上限行区域范围内实行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进行依法查处。

执行任务的军队、武警、消防车等部队车以及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三、其他

原《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太政发201420号)中关于限行区域及时间的规定停止执行,限行区域及时间以本通告为准。

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相关事宜另行通告。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