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减少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未持有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包括黄标车和无标车。
黄标车,是指机动车经过环保定期检验合格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未达到国Ⅰ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无标车,是指机动车未经过环保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领取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二、限行区域及时间
(一)太仓市四通路以西、健雄路(含)以北、204国道以东、339省道以南区域范围;
(二)浏河镇郑和北路以东、郑和大街(含)以南、东港路(含)以西、郑和路以北区域范围;
(三)璜泾镇沙鹿公路以东、创新园路以南、338省道以西、荣文路以北区域范围;
(四)沙溪镇西环路以东、通港路以南、镇东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区域范围;
(五)双凤镇凤苑路(含)以东、双浮路以南、204国道以西、凤南路(含)以北区域范围;
(六)港区滨江大道以西、七牙路(含)以北、通港路以南、338省道以东范围。
2015年11月15日起,以上限行区域范围内实行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进行依法查处。
执行任务的军队、武警、消防车等部队车以及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三、其他
原《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太政发〔2014〕20号)中关于限行区域及时间的规定停止执行,限行区域及时间以本通告为准。
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相关事宜另行通告。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