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及学习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国家教育部和《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群防群治,各系、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和动员师生员工共同参与。
二、加强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学院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院“综治委”在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院“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院内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综合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治方案。
2.在全院范围内推行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3.制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工作计划,总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表彰治安综合治理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4.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防范意识。
5.组织、协调院内各系、部门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6.研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队伍的建设和装备、器材的配备。
7.对违反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破坏学院安全秩序、政治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造成重特大案(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系、部门,实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系、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系、各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的有关治安、防火、交通、政保、涉外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2.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师生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群防群治。
3.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影响学院安全的隐患和苗头,积极做好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缓解与消除矛盾,及时向“综治委”反映学生最新动态,防止罢餐、罢课、书写大小字报、上访请愿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4.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治安、防火、交通、政保、涉外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重点部位的防盗、防火工作,经常检查,排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尽全力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五、院“综治委”办公室主要工作任务。
1.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和“综治委”提出工作建议,按院党委和主管领导的要求拟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具体负责学院内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2.在院领导和“综治委”领导下,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各系、各部门“综治小组”工作,定期检查各系、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3.协同有关单位领导,在师生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食物中毒)教育,对轻微违法人员做好帮教工作,对需要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4.在职权范围内或根据院领导指示,协调公安机关、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学院内及周边在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
5.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六、学院宣传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积极宣传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宣传表彰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工会组织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对教职员工进行法制方面的宣传与教育,鼓励教职工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学生处、团委在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
针对大学生特点,经常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内部各类矛盾的调解工作,及时消除危及治安安全的苗头和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对犯错误的学生做好教育工作,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保证各社团组织的正确导向。
九、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
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系、部门和个人由“综治委”报请学院批准,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系、部门和个人。
2.在治安防范、调解民事纠纷或解决内部矛盾、帮教工作、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系、部门和个人。
3.系、部门主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人员。
4.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5.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有功的集体或个人。
6.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系、部门和个人。
十、治安综合治理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领导或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当事系、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安定事端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院稳定的。
2.由于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或事故,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4.疏于管理和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交通或中毒等事故的。
5.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本系或部门发生的犯罪案件或存在的重大治安、火灾隐患等隐瞒不报,或对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学院委托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代表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