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确定学院下列部位为公共场所: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宿舍、体育馆、浴室、吴园、食堂、休闲广场、各类经营点。
二、各公共场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搞好安全防范以及防火、防盗工作。
三、公共场所必须保证电源、火源安全可靠,出入口必须畅通,同时制定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公共场所及校园内,自行车、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内私自摆摊设点。各服务网点不允许占道、占地经营。
五、对各类临时到学院内工作、学习、住宿的外来人员,由主办单位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出入手续。
六、要爱护公共场所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其它一些不文明行为。
七、在公共场所内(除需要外)不允许使用明火。例如: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罐,以及乱拉电源等。
八、保护好在本部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负责抢救伤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