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教职员工、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院所属的各系、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各系、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各系、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本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组成各系、各部门、各专业、各教研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
第五条 各系、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院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三、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预防和制止,对暂时难以预防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并向保卫处报告。
四、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方案。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能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械使用方法。
第三章 电器防火
第六条 学院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动力用电必须配有闸箱,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铁皮铺设,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品。
第七条 不准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必须装有绝缘套管。
第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有电荷负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十一条 要经常检修使用的空调器,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时应做到:
一、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脚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脚插头。
二、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三、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使用电焊时,因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高,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结束工作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的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十七条 除科研、生产必需外,严禁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
第四章 实验室防火
第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但存放不得超过每间房5公斤。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收、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室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使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放的,应将药品封严,防止散逸,以防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兼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时,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化学实验室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索相对固定,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五章 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等可燃物资的地方,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在馆(室)内使用明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 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M,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M,贴墙通道为0.5-0.6M。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M。日光灯整流器必须反吊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不准乱接乱拉电源,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条 图书馆每天闭馆前要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非值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资料室和书库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物品,并设立安全通道标志。
第三十二条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使用普通式开关,库内不准吸烟,不能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库内,出库时拉闸断电。
第三十三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三十四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且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三十五条 库存材料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M,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清除。
第六章 工厂、后勤防火
第三十六条 木工车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清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
第三十七条 木工车间内的木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通道畅通。
第三十八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职工必须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机离开。
第四十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性物品和其它东西,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四十一条 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严禁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
第四十二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保卫处检查合格后发给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道路、断开路面,必须经保卫处审核。
第六章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学院内一切用电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全院供电系统安全由学院后勤处安排专职电工负责:负责配电房、配电箱、输电电线的检查和管理,确保校区正常供电;负责各用电单元漏电保护、触电保护装置的检查和管理;负责各用电单元单独计量和限流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负责停电、来电通知,做好特殊单元的供电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要保护并正确使用校园供用电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校园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七条 学院内各用电单元内只能使用学院配置的供电设施和用电器,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供电线路,不得使用非学院配置的大功率用电器,如:电热杯、电炉子、电热锅、电加热器(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毯、取暖器等。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增加供电设施和用电器由学院统一安排安装。V吧
第四十八条 用电完毕,应随时切断用电器电源,以免遭成浪费。如:教室内灯、饮水机、电视机,机房内空调、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办公室内电脑、饮水机、空调、灯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内办公室、会议室空调使用,夏季30℃以上启用制冷,冬季0℃以下启用制暖。其它场所空调夏季30℃以上启用制冷,冬季不准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五十条 全院各用电单元的安全用电情况分别由以下几个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全院供电系统安全由后勤处负责检查,各类办公室、会议室由院办负责督促检查,宿舍由学生处指导宿管员进行督促检查,其它场所由后勤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制度的按健雄职业技术学院《违反安全用电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地下消防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五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占用,无故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是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是加强防火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进行。
第五十七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在研究布置工作时要经常对所属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至少每半年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 新生入学和新招聘录用职工,学院安全工作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之懂得如何报警、如何逃生、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初期火灾,遵守防火安全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电工、值班人员、木工、危险品管理员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各级负责人除坚持平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外,每季度应进行一次专门的防火安全教育。对新上岗上述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未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六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品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并检查各部门落实制度的情况。
第九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六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改”。对发现或查出的火灾隐患,一般应按照个人能整改的不上交系、处;系、处能整改的不上交学院。
第六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 火灾隐患通知书》后,由保卫处提交主管院领导签字,研究整改方案,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学院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二、学院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保卫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保卫处,由保卫处检查验收。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落实人员及时整改;对本单位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书面报保卫处和资产处,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六十五条 整改单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保障安全。对不能保障安全的,由学院决定停产、停业,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六十七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第六十八条 值班时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接待客人,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第六十九条 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到警报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第七十一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室检查登记表。
第七十二条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第七十三条 严格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为强化对我院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七十六条 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
第七十七条 单位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第七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疏散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设备、安装栅栏等,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二、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三、对常闭型防火门开启后,应随手关闭;
四、不得随意遮挡挪动、试验应急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五、不得随意操作防火卷帘等设施。
第七十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应作为防火检(巡)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条 保卫处应定时对学院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在位情况,防火门的关闭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应每月对本单位管辖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保卫处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2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