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策略celue地址国际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生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生是全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国际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在国际生培养和教育工作中,应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五条 合作教育处是全校国际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接收国际生的政策,开展国际生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承担与国际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协调、指导各学院的国际生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历国际生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及毕业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接收国际生的学院负责本学院国际生的教学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加强国际生思想教育、学生奖惩与心理健康教育等,以及国际生班主任、辅导员的培训与业务指导。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国际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件;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际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与国际生教育和生活相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一条 国际生申请材料由合作教育处负责初审,提交学生处会审。经批准入学的国际生,由校外事办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国际生签证申请表。国际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我校现行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JW202表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我校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校际短期交流的国际生的入学时间,由两校协商而定。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将本人护照交学校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在新生到校后24小时内统一向属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临时住宿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关申报,一份交学校保卫处存档,一份交国际生本人保管。国际生须妥善保管《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备公安机关检查以及办理出入境签证、居留证及变更、补办护照、居留证等之需。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如获得国家、省级、或者校级奖学金,则按照相应的奖学金政策进行缴纳或者减免。
第十五条 已入学的国际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处报到并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学习时间超过180天的国际生,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并要求在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须办理居留证的国际生在报到后,由外事办公室统一至太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代为办理。办理居留证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JW202表;体检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2寸照片2张。办理居留证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国际生在报到后应及时至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格检验,获取办理居留证必须提供的体检证明,体检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体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国际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由学生自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在报到一周内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国际生的特点,二级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国际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生申请的学历教育专业为汉语授课时,其汉语水平应达到HSK四级,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际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独立成班的学历国际生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插班生由随班班主任管理,由学院指定班上一名中国学生担任联络员,协助负责国际生与合作教育处的沟通。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国际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参加学习,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国际生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合作教育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批准手续,病假须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应书面向所在院部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国际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对旷课的国际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际生离校外出参加调研、学习、实践等活动,均需提前申请,由合作教育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际生考勤办法和中国学生相同,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考勤情况由各院部按期汇总后报合作教育处。
第二十七条 留学期间,居留许可的延期、变更等,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合作教育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际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假期去其它国家和境外地区旅行,须提前10天向合作教育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际生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如果丢失护照、居留证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校外事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太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有关补办手续。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除了应当及时向太仓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声明作废,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国际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国际生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以零分处理,不得补考。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为申请来校的国际生设立“华人策略celue地址国际生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对遵守我国法令和学校规则、学习成绩优秀的国际生,经学校批准,授予校“优秀国际生”称号。
第三十四条 根据各类奖学金授予部门的要求,评审工作由合作教育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生的处分参照《华人策略celue地址大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人宣布外,学校将书面通报有关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和有关派遣单位。
第三十八条 凡经批准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国际生,从宣布之日起十天内离校。
第八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国际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国际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国际生的民族习俗和**信仰,但是不提供举行**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聚会等活动。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离校
第四十二条 国际生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国际生毕业或结业后,应在十天内离校。
第四十四条 国际生离校前应到国际学院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国际生在离校前也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合作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