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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先进个人评选条例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奋发有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华人策略celue地址学生先进个人评选条例》,以规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
1、院三好学生的成长学分排名在班级20%以内,名额比例为班级的5%,必修课科目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不低于70分;或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同学中,根据学生荣誉等级择优产生;
2、所在宿舍是四星级宿舍以上。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名额比例为班级的5%,成长学分排名在班级20%以内。
2、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学生会干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以上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
3、其他条件必须符合“三好学生”标准。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评选比例: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
2、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3、模范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且无处分;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无重修科目,每学年成长学分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
5、毕业实习有突出表现或获得企业表扬者。
四、奖励办法
1、发给获奖学生荣誉证书。
2、登光荣榜,列入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名册,学院颁发表彰决定。
六、评定办法
1、院、系分别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院工作小组由学生处、教务处及院团委等有关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系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组成。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先由所在班级评选,经系评优工作小组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认真评定后,报院评优工作小组审议批准。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学生三学年综合表现的基础上进行,先由所在班级评选,经系评优工作小组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认真评定后,报院评优工作小组审议批准。
七、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