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代学校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根据学科分类设置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如学院(部)、系等)和实施二级管理的直属单位、机关、后勤、产业等。办法中出现的“本单位”,均指学校“二级单位”。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规定的职权,正确处理各项关系,维护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行政要尊重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听取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其它重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或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二级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决议、决定等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或二级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选。代表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较强的民主管理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 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学校或二级单位总人数的 40%,具体比例由工会与行政协商后,报请同级单位党委和学校工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60%,担任学校或二级单位行政职务的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党外人士等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团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人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以学校设置的机构来划分选举单位,人数较少的机构可合并组建选举单位,各选举二级单位按照下达的代表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应有各选举单位内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单位为基础组建代表组或联合代表组,由代表民主推举组长。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代表意见;组织本代表组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知名专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三)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巡视、质询、检查和督促;
(四)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二)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学校和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学校和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撤免或罢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退休、调离、与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提出辞职要求,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代表出现缺额,可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一般由 7~11人组成,设团长、副团长各 1 名。专门工作组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组织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至 5 年,定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可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行政、团委负责人等组成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有:提出大会主要议题,制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组;拟定大会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组候选人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召开预备会议,由工会召集,换届大会可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听取会议筹备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议程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一般由工会主席主持,并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可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本单位党、政、工、团负责人、执委会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可作为提名人选,党委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其中一线教职工、不担任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 50%。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讨论学校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代表意见建议(或提案)处理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讨论,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或提案);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表决方式视议题由预备会确定。其中,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未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其他方式审议通过或强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在会前征集代表的提案或书面意见、建议,并及时整理分类,送单位行政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或意见、建议。其中,针对学校、二级单位的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学校有关方面提出;针对学校、二级单位的应认真处理和解决,及时与代表沟通交流,并于下次会上就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总体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在下次会上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应加强学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业务的学习和对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