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除承担法律责任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类型与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类型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3)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5)策划、组织实施违纪群体行为;
(6)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7)涉外活动违纪;
(8)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9)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10)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分:
(1)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但能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
(4)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5)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自违纪行为发生(发现)之日或发文之日学年度各类奖助评定资格和推优资格。
(一)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处分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计算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六个月;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十二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毕业生毕业时仍在处分期限内,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至毕业证书签发之日止(处分期一般不少于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考察,报学校审查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可毕业。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
(一)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按如下处理:确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二)留校察看期内未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留校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触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煽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等,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非法贷款活动(包括网络贷款)或盗用他人信息贷款,涉及金额较大、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偷窥、侮辱妇女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害他人隐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标语、小广告、大字报等,损坏学校环境,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500元之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盗窃、诈骗,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敲诈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后果轻重性,责任承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肇事者,或者邀约、雇用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四)寻衅使用管制刀具或持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有**者,给予以下处分: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屡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提供条件或变相**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校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源线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攀爬进出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61学时以上的,或一学期内未请假离校,且未连续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两周的,予以开除学籍。
(二)累计旷课达51-60学时者;或一学期内未请假,且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超过一周、未达到两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50学时者;或一学期内未请假,且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中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尚不构成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1)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质复习材料、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它物品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
(2)未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影响考场秩序。
(4)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经劝阻后仍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劝阻后仍未停止。
(二)有以**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
(3)在桌面、身上、墙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三)有以**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危害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学生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起,一周内必须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有关学院和保卫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分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1)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2)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3)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管理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院(系)负责行文,并报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查决定。学生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4)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机房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跨学院的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协调,相关二级学院协同处理。
(5)下列情况有关学院应分别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学生违纪涉及违法、影响校园稳定及教育教学秩序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处理。
(6)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学校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处理,同时对相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7)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存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二级学院(记过及以下处分)或学生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二份),处分决定即生效。
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交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在该生宿舍,并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同学签字见证,保留书面证据;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各种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二级学院、学校范围内通报。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年 9 月 1 日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条款及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