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安心在校学习,实现资助育人目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学校认定在校注册的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临时性、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难补助经费由上级部门所拨专项补助、校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助经费和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针对学生及家庭主要成员罹患重大疾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造成学生家庭突发严重经济困难。
第 五 条 困难补助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合理补助和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的困难补助根据学生资助经费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社会捐赠补助按照学校实际和捐赠者意愿实施。
第七条 申请困难补助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强自立,履行获得资助相应义务。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和不当消费行为。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2.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4.其他突发事件。
第九条 专项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应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申请条件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实施情况以工作通知形式予以规定,其中绿色通道补助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新生入学时根据学生情况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困难情况,给予相应补助,特殊情况报校领导审批确定;困难补助金额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 条 困难补助申请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条件学生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人策略celue地址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若为重大疾病或严重意外伤害须提供医院诊断等证明,若为严重自然灾害须提供经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的证明。
2.学院(部)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申请进行评议、审核,填写初审意见。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和院(系)初审意见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定,专项困难补助审定结果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公布。
第十二条 定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困难补助名单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生在校期间缴纳学杂费的个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可发放现金或实物。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院(系)要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自强自立,勇于克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学生应如实反映本人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困难补助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给予的困难补助予以追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困难补助资助金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年7月 1 日起执行, 由校长委托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